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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中心 - 教務 | 2020-08-07 | 點閱數: 80

說明:
1.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7 月 21 日院臺護字第 1090094901A 號來函辦理。

2.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各校應落實辦理公務機關個人電腦非經核准,不可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3.各校於自行或委外開發 APP 時應辦理資安檢測,或優先使用通過資安檢測之 APP ,以保障使用者安全。

4.有關機關限制採購大陸產品部分,可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50131 號函,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採購,如認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者,可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進而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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