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111 年 1 月 22 日南市人考字第 1110161530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自本年 1 月 18 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次性工法修法內容主要為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原陪產假為 5 日,併與敘明。
三、若同仁子女出生日於 1/18 前,且該名同仁之陪產假休畢期限(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畢)超過 1/18 者,則得核予 7 日陪產假。
四、檢附銓敘部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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