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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 | 2022-04-13 | 點閱數: 40

未來活動如符合相關條件,請向教務處幹事提報登錄。

壹、 說明
一、自 108 年 12 月 1 日起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之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 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學生交流及其他赴陸交流活動,需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一) 交換生 、研修生請填研修系統,無須重複報赴陸交流平臺。
(二) 若前往的交流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無"學生參與則免填報 。
(三) 實習開始期間為 109 年 1 月 1 日者需補填系統。(  108/12/31 之前的實習活動系統免補填,但 109/1/1 起的實習活動需補填。)

(四) 109 年 12 月起,若以視訊會議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均須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

二、通報時間:

(一) 活動起始日1 個月前 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
(二) 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 3 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三) 並於活動完成後1 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三、若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則請 至「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登錄。
四、提醒學校赴陸交流應注意事項:
(一)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 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治性機關 (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3.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3 規定略以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第 1 項)。前項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第 2 項)」。

(三)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強化督導,不宜刊登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陸方統戰活動資訊;

對於學生赴陸實習或交流,亦應審慎評估機構與活動內容之妥適性,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即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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