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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當事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一、保密原則:可辨識當事人的原始資料須保密、封存,對外製作之文書以代號為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24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二、保障受教權與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積極避免事件影響當事人之受教與工作權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避免報復情事。
  •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視當事人需要主動轉介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協助。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6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 提供輔導、法律、課業、經濟等各項必要協助:協助當事人所需之費用,由學校或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7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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