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申請/檢舉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一、申請/檢舉調查期限:無規定

二、受理申請/檢舉調查之單位: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8條)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擾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主管機關)為收件單位,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收件單位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三、學校或機關內負責調查的單位: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四、 不受理之標準: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

五、 調查期限: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得延長兩次,每次不得逾一個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