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一、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
二、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條)
- 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 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 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 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 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 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5條)
- 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 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 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 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 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 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