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 109 年 5 月 5 日南市教專字第 1090542866 號函諒達。
二、各校當日參與研習活動且完成回饋問卷之教師,俱已完成研習時數核發。
三、請各校協助轉知教師逕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審視時數核發情形,如有誤漏情事,請於 109 年 6 月 12 日(五)中午 12 時前,由貴校教務處以電子郵件統一回報本市公園國小蔡孜怡主任協助處理(電子郵件: tntzuyi@tn.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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