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參加甄選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現任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或本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含體育處、家庭教育中心、南瀛科學教育
館)。
(二)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及第 5 條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資格規定者。
二、倘貴校人員有意參加者,請詳閱簡章相關說明後, 11/9(一)前備妥相關資料送交本室審查。
三、檢附本市教育局函及甄選簡章各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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