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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09-07 | 點閱數: 30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8 月 25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01026983 號函辦理。

二、如有經快篩呈現陽性者,應先通報學校,並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民眾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後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 PCR 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之相關事宜,同意學校核予公假,其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檢附教育局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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