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3 月 7 日府人給字第 1110325712 號函辦理。
二、茲以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檢附銓敘部函、公保法第 35 條、第 55 條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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