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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2-04-07 | 點閱數: 63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3 月 2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0408495 號函辦理。

二、有關修正要點第七點第三項第八款說明如下:
(一)原規定得申請介聘教師人數為「學校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惟教師編制數尚包含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及控管未聘教師之員額,致學校恐有過多教師參與介聘,影響學校教學及校務運作之穩定性。為改善前述情形且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訂定合理之申請介聘人數規定,爰修正得申請介聘教師人數為「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二)所稱「申請介聘教師人數」包含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所稱「專任教師」係指「正式教師」(含調用教師、留職停薪等教師),即學校編制內教師扣除代理、代課教師,非僅指未兼行政或導師職務者,併予敘明。

三、旨揭要點可至「本市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tn.edu.tw)-洽公資訊區-法令規章-課程發展科-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相關法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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