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4 月 22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0514481 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
三、檢附教育部原書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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