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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衛生組長 - 學務 | 2022-05-02 | 點閱數: 4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051771 號函辦理。

二、該中心衡酌檢驗效率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檢 驗指定機構增列 COVID-19 自費核酸池化方式檢驗,相關說 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有自費核酸檢驗需求之民眾,得至自費檢驗 指定機構進行檢驗。惟出入境檢驗需求或具 COVID-19 感 染風險(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者)等風險 對象,維持以單一檢體進行檢驗。

(二)檢驗費用: 1、依據醫療法第 21 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 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兼顧 COVID19 檢驗準確度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核酸檢驗 指定機構增列核酸池化( pooling )方式檢驗,並修訂 「開放民眾自費檢驗 COVID-19 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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