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5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10624367 號書函辦理。
二、、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所稱加班之要件。
三、檢附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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