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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衛生組長 - 學務 | 2023-05-31 | 點閱數: 6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5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69187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其條文涉各級學校部分包括:
(一)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菸)(第 15 條)。
(二)提高禁菸年齡至 20 歲,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第 16 、 42 條)。
(三)各級學校全面禁菸場所,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境(第 18 、 21 條)。
三、本計畫已配合「菸害防制法」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況說明:增述「菸害防制法」涉各級學校相關規定。
(二)計畫目標:增列維護各級學校校園全面禁菸之目標;另將提高戒菸教育師資參訓情形之目標,調整為落實辦理戒菸教育工作。
(三)實施策略及具體做法:依健康促進學校六大範疇調整架構,增修校園類菸品與指定菸品管制措施、禁菸環境維護、戒菸教育與輔導等內容,並刪除戒菸教育師資培訓及學校派員參訓之策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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