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9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97916 號函辦理。
二、為減輕學生(童)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的負擔,強化我國社會安全制度,增進全國學生(童) 之保障及福祉,特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政策。學校(園)依法應辦理本保險為要保人,學生(童)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本保險對加保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之效力不因期間幼童結業或學生畢業而中斷。
三、依據「103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凡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註冊繳納保險費在 8 月 1 日以後者,保險效力仍溯自 8 月 1 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之效力至 8 月 31 日終止。
四、「學生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已載明本保險保單條款重要內容,請務必轉發給學生家長詳閱後將回條繳回學校;完整保單條款內容可至三商美邦人壽【學生保險專區】查閱(網址http://www.mli.com.tw)。另為便利民眾查閱,請貴校(園)於所屬網站建立上開網址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