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0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壹、依據: 10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以達音樂全面性發展,藉以提高生活品質。
三、透過音樂體驗真的追求、善的執著、美的感動。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肆、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
復興國中、仁德國小、關廟國小、歸仁國小、永華國小、新化國小、安平國小、
鹽水國小、民德國中、安順國中、樹人國小
陸、協辦單位:
歸仁文化中心、新營文化中心、台南夢想田音樂館、國立臺南大學、
永康區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柒、比賽時間及地點:
一、弦樂合奏、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室內樂合奏、口琴合奏及口琴四重奏項目:
104年 11月 2 日〈一〉至 11 月 6 日〈五〉假歸仁區歸仁文化中心舉行。
由東區復興國中負責承辦。
二、直笛合奏、國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合奏項目:
104年 11月 9 日〈一〉至 11 月 13 日〈五〉假歸仁區歸仁文化中心舉行。
由仁德區仁德國小及關廟區關廟國小負責承辦。
三、合唱、兒童樂隊及打擊樂合奏項目:
104年 11月 17 日〈二〉至 11 月 20 日〈五〉假歸仁區歸仁文化中心舉行。
由歸仁區歸仁國小及南區永華國小負責承辦。
四、行進管樂項目:
104年 10月 30 日〈五〉假新化區新化國小舉行。
由新化區新化國小負責承辦。
五、大提琴獨奏、中提琴獨奏、低音提琴獨奏及小提琴獨奏項目:
104年 11月 30 日〈一〉至 12 月 5 日〈六〉假台南夢想田音樂館舉行。
由安平區安平國小負責承辦。
六、二胡獨奏、中胡獨奏、高胡獨奏、笙獨奏、簫獨奏及嗩吶獨奏項目:
104年 12月 7 日〈一〉至 12 月 11 日〈五〉假新營區新營文化中心舉行。
由鹽水區鹽水國小負責承辦。
七、鋼琴獨奏項目:
104年 12月 14 日〈一〉至 12 月 18 日〈五〉假國立臺南大學雅音樓舉行。
由北區民德國中負責承辦。
八、笛獨奏及聲樂獨唱項目:
104年 12月 21 日〈一〉至 12 月 24 日〈四〉假永康區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乃建堂舉行。
由安南區安順國中負責承辦。
九、上開各項目之相關賽程,俟報名人數及隊數確定後,將另行公布於本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樹人國小音樂比賽專屬網頁,主辦單位有更改比賽項目比賽時間及地點之權利。
捌、本市 104學年度設立音樂藝術才能班學校:
永福國小音樂班、崇學國小國樂班、後甲國中管弦樂班及國樂班、崇明國中國樂班、
大成國中音樂班、南新國中音樂班、新民國小音樂班
玖、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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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組 別 |
資 格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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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體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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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項 目 |
國小 A組、 B組 |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市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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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A組、 B組 |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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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 A組、 B組 |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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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 A組、 B組 |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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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各學程之 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 A 組。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4.)學生,僅得報名 A 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 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 A組決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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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合計 202 個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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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體項目(共 12類,計 98 個類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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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組別 (打 v者)比賽類別 |
國小 |
國中 |
高中職 |
大專 |
組隊規定 |
參賽資格 個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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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組 |
B 組 |
A 組 |
B 組 |
A 組 |
B 組 |
A 組 |
B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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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 唱 |
同聲合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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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 10至 65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
1.國中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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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聲合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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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聲合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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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聲合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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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樂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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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 15至 60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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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弦樂合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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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 20至 80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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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樂合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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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 10至 80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
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 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 其他弦樂器,但鋼琴、豎琴 及低音琴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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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 進 管 樂 |
70人以下 (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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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場地寬度 80碼,深度 40碼。 2.「70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71人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揮不設上限。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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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人以上 (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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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弦樂合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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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 10至 70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
限使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及低音提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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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鋼琴三重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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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 1人,得增報 1人為候補人員。 |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隊。 2.不得另有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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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四重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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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小提琴、 1把中提琴、 1把大提琴,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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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五重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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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 2把小提琴、 1把中提琴、 1 把大提琴,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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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管五重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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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法國號各 1人,得增報 1人為候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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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管五重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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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小號、 1把法國號、 1把長號、 1 把低音號,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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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琴四重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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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 4人,得增報 1人為候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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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樂合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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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 20至 80人為 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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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絲竹室內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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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 3至 15人為限。另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 音等,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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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直笛合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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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10至 60人為限,並得增報 2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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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口琴合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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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 9至 60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樂器。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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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打擊樂合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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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賽學生以 6至 25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人。 |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 及無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 管樂器、弦樂器、電子樂器、 鍵盤樂器及鋼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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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規定事項: 1.團體項目決賽分北、中、南三區辦理。 2.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請於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送交大會。 3.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4.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 5.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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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項目(共 13類、計 104 個類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