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之配偶請領撫慰金之權利,若確係因犯罪所衍生之法益,基於公序良俗、社會公平正義之維護,該配偶應不具請領撫慰金之權利;惟對於遺族殺害公務人員不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及撫卹金規定,均以「故意」犯罪為認定要件,有關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配偶因過失致該退休公務人員死亡者,仍得准其申領撫慰金,請查照。
擬辦: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0 月 20 日部退二字第 10440301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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