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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楊斯媛 - 學務 | 2016-03-04 | 點閱數: 214

說明: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辦理。
二、請學校依本準則訂定與定期檢視校園緊急傷病處理規定及流程,並應公布予校內教職員、家長及學生瞭解相關作業。
三、為保障學生健康及提升健康中心服務品質,請依本基準規定辦理:
(一)本基準係依學生數訂定最低健康中心設備需求量,學校應逐年編列預算,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並落實藥品、醫材之管理,確實清點、庫存管理機制及有效日期之檢核。
(二)採購之藥物應有衛福部核准字號,且藥物之供應或儲放等事項,除學校衛生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藥事法及藥師法之相關規定。
(三)本基準規定,健康中心應位於一樓,並設置無障礙空間,面積以一間普通教室大小(約 63 平方公尺)為原則,並視總學生數酌予增減,請擇定相當空間並妥善規劃內部環境。
四、檢附本準則及本基準各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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