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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訊息 學生活動組 - 輔導 | 2014-02-10 | 點閱數: 515

說明:

一、旨揭計畫業於 102 年 12 月 16 日由本部與教育部台內移字第 1

0209579481號及臺教授國字第 1020116809號會銜函頒,合

先敘明。

二、本計畫於 102 學年度採線上系統申報作業,為使計畫執行

更具時效性,修正部分內容(如附件加註黑底線字),且

將於 103 年 2 月上旬另函通知各級學校進行線上註冊及報名

作業,系統未開放前,請暫勿郵寄報名表至本部。

三、惠請轉知所轄各級學校前揭相關訊息,以利各校辦理相關

申報作業,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洪偉玲小姐,

( 02) 23889393分機 2525

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不齊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3、最近 3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十、獎助學金及獎勵金審查程序

  (一)初審程序: 103年 2 月 24 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依本計畫進行學校初審,符合資格者,請其備妥第九點規定之文件,於 103 年 3 月 24 日前由學校寄(送)至33099 桃園郵局第 13-136 號信箱,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E-mail通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

  (二)覆審程序:            

      1、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覆審作業,並與教育部共同組成審議委員會進行決審。

      2、獲獎名單將公告於內政部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網站。

  (三)覆審標準: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或等第擇優決定給獎;另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以申請人之成績高低或得獎等第順序決定給獎。前述獎助金及獎勵金之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則以擇優成績採抽籤方式決定。

      2、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優先發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成績擇優者,如人數仍超過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3、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於給獎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人數仍超過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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