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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人事助理員 - 人事 | 2014-03-12 | 點閱數: 396

主旨:有關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3 月 7 日內授移字第 1030950996 號函辦理。
二、據報載部分公務員違規赴陸情形不斷增加,請轉知所屬進入大陸地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離職未滿 3 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
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服務機關陳報
本府,由本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3 星期前送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合先敘明。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
填申請表陳報本府,由本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
,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
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機
關(構)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機關首長由直屬上級機
關懲處。
(四)留職停薪、停職及休職人員因仍具公務員身分,爰其於留職停薪、停職或休職期間欲赴大陸地區,仍應依上開
規定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得赴陸。
(五)前揭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
,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三、各機關如有說明二、(一)及(二)身分之公務員,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情事,應檢具相關事證陳報本府,由本府函送內政部依兩岸條例規定裁處罰鍰。
四、為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相關單位審查時程,旨揭案件須報本府核定或核轉者,請各機關學校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之規定,於期限內檢附相
關表件報本府核辦,逾期未經核准致無法進入大陸地區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自進入大陸地區者,責任自負。
五、檢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臺南
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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