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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長 - 學務 | 2018-08-26 | 點閱數: 183

內容與條款

一、保險費: 107 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 525 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幣別:新臺幣):

項目學期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未滿 65 足歲學生)65 足歲以上學生
家長負擔第 1 學期175 元263 元
第 2 學期175 元262 元
政府補助第 1 學期88 元0 元
第 2 學期87 元0 元

二、給付內容:(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幣別:新臺幣)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100 萬元
失能保險金第一級100 萬元生活
補助金
滿 1 年: 15 萬元滿 3 年: 25 萬元
滿 2 年: 20 萬元滿 4 年: 30 萬元
第二級90 萬元生活
補助金
滿 1 年: 11 萬 2,500 元滿 3 年: 18 萬 7,500 元
滿 2 年: 15 萬元滿 4 年: 22 萬 5,000 元
第三級80 萬元第四級70 萬元
第五級60 萬元第六級50 萬元
第七級40 萬元第八級30 萬元
第九級20 萬元第十級10 萬元
第十一級5 萬元
  •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失能,而於該事故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最高以 100 萬元為限,但已領取之失能保險金應予扣除。
  • 每一被保險人失能保險金(不包含生活補助金)之給付,於全部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以 100 萬元為限。
醫療保險金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註 1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 500 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病房費部分每日以 1,000 元為限,每次院最高給付金額以 5 萬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 500 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國泰人壽代為給付。
專案補助
重大手術保險金2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 20 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 1 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註 3
傷害門診保險金同一事故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 500 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 5,000 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 500 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國泰人壽代為給付。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 3 萬元為限。
  • 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 65%給付,但以不超出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 住院醫療保險金或傷害門診保險金之給付方式,係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如掛號、診斷證明書費用...等)後,若在起賠金額 500 元以上者,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但如被保險人有第一項情形,則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後,以 65%計算,若在起賠金額 500 元以上者,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
  • 年齡滿 65 足歲( 42 年 8 月 1 日前出生)之學生,保險範圍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集體中毒慰問金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一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 3,000 元。
  • 註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 2 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 14 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 1 次住院辦理。
  • 註 2
    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契約條款第 11 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始可申請。
  • 註 3
    幼兒園、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幼兒園幼兒於加保生效日前已存在之疾病者,因該疾病所致死亡、失能與醫療,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國泰人壽代為給付。】
  • 三、保險期間: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
  • 四、申請理賠:
    請直接與就讀學校的承辦人員聯繫,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學校承辦人員協助辦理,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儘快為您服務!
  • 五、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或入學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 六、理賠申請時效:
    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教育部補助計畫期間自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申請補助期間至 108 年 10 月 31 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請補助。】
  • 七、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應屆畢業生倘考上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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