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70199162C 號
函辦理。
二、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基準(以下簡稱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自 1
07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三、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規劃師資
職前教育相關課程,並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報部備查,其課
程適用自 108 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課程及教師證書分為 3 種
:
1、增加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課程及註記次專長課
程。
(1)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課程 (此類師資至少應
修畢之課程,中小學階段 48 學分/幼兒園階段 44 學
分)。
(2)特殊教育學校(班)類師資註記次專長課程(加修課
程):
甲、身心障礙組:兩類專長可擇選(a.學科/領域/群
科專長或 b.需求專長課程)。
乙、資賦優異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課程。
(3)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課程依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師
資類科專門課程,惟考量身心障礙組中等階段學科
教學,著重因應身心障礙類學生需求調整學科知識
教學內涵,爰明定專門課程學分數為可依輔系學分
數。
2、保留持雙師資類科教師證書課程:為加修課程,需取
得另一類科修習資格後修習,鼓勵師資生修畢特殊教
育學校(班)職前培育課程加修中/小/幼教職前培育課
程,以兼備該任教教育階段教學知能。
(二)強化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規範: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規範不同教育階段之領域/分科教學原則,
請依領域、群科性質規劃領域(群)教材教法或領域(群)-
學(群)科教材教法。
(三)教育實踐課程應達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
則,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學分數可
併入特殊教育專業課程。例如最低總學分數 38 ,教育實
踐課程應達 13 學分,可包含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學分。
五、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網站( https://www.edu.tw/)-教
育資料「法令規章」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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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2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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