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5 月 9 日府民徵字第 108055114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演習於108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至 2 時舉行,屆時將實施警報發放及人車管制,請貴校於演習期間暫停所有戶外活動課程、關閉教室門窗與電燈。
三、演習期間若不配合憲、警管制及勸導無效者,將依民防法第 25 條規定罰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檢附市府來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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