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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 | 2019-10-08 | 點閱數: 157

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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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保險金:

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 500 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
(病房費部分每日以 1,000 元為限,但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
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 5 萬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 500 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
他特殊情形者,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國泰人壽代為給付。

傷害門診保險金:

同一事故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 500 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
給付。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 5,000 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 500 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
他特殊情形者,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國泰人壽代為給付。

※除外責任:(二)【108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強暴脅迫所致之流產、分娩、剖腹生產手術、子宮外孕手術四種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 二、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 設以 1 次為限,上述給付以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其裝置之費用必須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收據。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五、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六、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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