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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 | 2019-10-29 | 點閱數: 202

說明: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 31 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有關電子煙係近年興起之新興菸品,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並落實無菸校園,請加強下列防制措施:
(一)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請各校將電子煙納入校規規範管理,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如尚未納入者請確實辦理。
(二)將電子煙危害納入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善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媒體加強宣導。
(三)請於「健康與體育」或「健康與內之適當單元融入菸(含新興菸品)害防制危害認知教學。
(四)協助追查校園菸(含新興菸品)來源,獲知來源的資料,應函送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單位)追查其成分及來源。
(五)有關電子煙製造、販賣違反法規如下:
1、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之電子煙,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2、若含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
3、若未含有尼古丁、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依同法第 30 條規定,最高處 5 萬元罰鍰。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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